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生猪屠宰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 (六)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有符合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设施设备;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